计算机科学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5-03-20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制度,健全和完善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以及学校党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凡属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等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凡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三条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既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又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既要依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要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领导责任。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考核、职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分委员会、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由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教学单位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委委员会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并报学校审批。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因特殊情况,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采取线上形式召开会议。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组成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党委纪检委员、系(室)主任、两办主任。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且党委书记和院长均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除遇重大事件、紧急情况外,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分委员会、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相关组织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支部、分工会、团学代会、教代会代表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交学院办公室,办公室须在会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按既定议程一事一议,逐项研究。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均应当遵守党政负责人末位表态的有关要求,其中作为会议主持人的党委书记或院长作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7日内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学院党政公开栏、学生工作公告栏、钉钉教工群、钉钉班级群等适当方式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公开。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议或决定的同时,要明确承办人、办理期限和有关要求。学院办公室负责做好议定事项的传达、协调和督促检查,有关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相关内部机构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对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执行不力的,及时进行提醒,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对执行不力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定期对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听取承办人汇报,及时对议定事项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决策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资料归档等。会上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特别是每位与会人员的表态发言须记录清楚。会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发。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报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中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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